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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技工职务资格问题作出规定
 作者:      发表: 2005-5-31


  日前,福建省人事厅首次发文对通过其他社会渠道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证书的技术工人的职务资格问题作出规定,以配合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开展。凡1994年10月11日前已考取技师或高级技师技术职务,并获得政府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和退休的技术工人,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据了解,按照闽人发〖2005〗77号文件的规定,确认为1993年9月30日前聘任的人员,可根据确认聘任的技术职务,按闽政〖1994〗7号文件进行工资改革套改。确认为1993年工改后聘任的,从确认聘任的下月起按晋升职务的办法,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确定聘任的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聘任期满未被续聘的,从聘任期满的下月起按降低职务的办法,由原确认聘任的技术职务工资就低套入新确定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现在岗人员,在认定任职资格后,用人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聘任。两年正常晋升工资及历次调整工资标准问题,根据工资待遇有关规定办理,从5月份起执行,过去不补。 
  目前对技师职务资格复核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申请确认的人员,须提交原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送省人事厅复核认定。由劳动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认定的,还应提供该部门具有考核及颁发资格证书职能的有关文件。个人报名已经开始。我市有关单位须先汇总至市人事局,截止到8月10日。省直、中央驻闽单位直接到省人事厅办理,截止到8月底。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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